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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补充反馈意见回复

时间: 2024-01-31 05:28:18 |   作者: 乐鱼体育官网

      原标题:天翔环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补充反馈意见回复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 补充反馈意见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上市公司”、“本公司”) 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口头告知的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补充反馈意见 要求(以下简称“补充反馈意见”)。 天翔环境与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逐一落实,现就贵会补充口 头反馈意见中提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释义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中所指含义相同。 二、本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差异, 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1 问题 1:请补充说明调整之后的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价格与锁定期安排; 回复: 2017 年 4 月 13 日,天翔环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 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并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七、本次交易中的股 票发行”及“第六节 发行股份情况/二、这次发行股票的详细情况”中已披露如下内 容: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及调价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这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 (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这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 《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若本公司股票在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至发行前的期间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天翔环境拟向不超过 5 名合乎条件的其 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应遵循以下规定: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上述不超过 5 名合乎条件的其他特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股份根据上述规定 解除锁定后,还应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调整之后的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价格与锁定期 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问题 2:请补充批露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图、中德天翔控制权结构图; 回复: 一、天翔环境的控制权结构图 1、截至 2017 年 4 月 14 日,天翔环境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邓亲华 132,988,051 30.54% 东海瑞京资产-上海银行-东海瑞京-瑞龙 11 号专项资产管 2 27,720,425 6.37% 理计划 3 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 22,651,772 5.20% 4 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2,176,336 5.09% 5 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176,336 5.09% 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088,170 2.55% 7 邓翔 8,006,618 1.84% 8 成都创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6,002,300 1.38% 9 华鑫信托.31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 5,476,296 1.26% 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81,468 1.01% 11 另外的股东 172,731,418 39.67% 合计 435,399,190 100.00% 3 2、天翔环境的控制权结构图 邓亲华 邓翔 40% 60% 王安邦、张兴云 等17位自然人出 亲华科技 资人 100% 100% 东海瑞京-瑞龙 华鑫信托-311号 安德里茨 创新风投 天风证券 长城国融 11号专项资产管 证券投资集合资 光大资本 东北证券 其他 (中国) 理计划 金信托计划 2.55% 30.54% 1.84% 1.38% 5.09% 6.37% 1.26% 5.2% 5.09% 1.01% 39.67% 天翔环境 100% 100% 100% 100% 98% 95% 90.2% 100% 天保重装国际贸易 成都天盛华翔环保 成都圣骑士环保科 成都天保环境装备 成都天翔葛博投资 简阳市天翔供排水 简阳市天翔水务有 天圣环保工程(成 投资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限公司 都)有限公司 100% 67% Centrisys Capital,Inc. 51% 20% 49% 30% 45% CNP-Technology 四川中欧环保科技 成都汇凯水处理公 成都兴蓉兴天节能 宏华融资租赁(深 四川天保汇同环境 Water and 美国圣骑士公司 圣骑士房地产公司 有限公司 司 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圳)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 Biosolids GmbH 80% 100% 4 注:东海瑞京-瑞龙 1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特定投资者直接独立出资设 立,由东海瑞京担任管理人。东海瑞京-瑞龙 11 号的出资人为 17 名自然人,其 基本情况及拟认购金额如下: 序号 姓名 拟认购金额(万元) 身份证号码 1 王安邦 3,000 824**** 2 张三云 2,500 216**** 3 章卡鹏 2,000 116**** 4 杨素红 2,000 128**** 5 宋德清 2,000 020**** 6 姜峰 2,000 228**** 7 田天 2,000 013**** 8 王军 1,500 703**** 9 王大永 1,500 204**** 10 袁晓勐 1,000 012**** 11 周骊源 1,000 721**** 12 牟金香 1,000 321**** 13 郑家耀 1,000 501**** 14 颜金练 1,000 505**** 15 黄玉微 500 426**** 16 毛芳亮 500 712**** 17 朱京彦 500 025**** 合计 25,000 二、中德天翔的控制权结构图 1、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中德天翔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泰创展 82,000.00 48.24 2 亲华科技 35,000.00 20.59 3 星润泰祥 20,000.00 11.76 4 中讯建通 13,000.00 7.65 5 深商兴业 10,000.00 5.88 6 四海汇智 10,000.00 5.88 合计 170,000.00 100.00 2、中德天翔的产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5 南通金属投股份有 山东华勤投资控股 吴湘宁 解茹桐 限公司 有限公司 53.22% 王智宇 12.89% 78.51% 5.14% 3.46% 40% 深圳市泰达弘业投 资有限公司 上海迈豪资产管 中泰创展控股有 理有限公司 100% 限公司 6% 100% 100% 范小芳 许泽燕等9名自然 邓亲华 邓翔 人LP 北京中泰创汇股权 26.5% 北京融泰创元投资 互助基金管理有限 管理有限公司(LP) 公司(GP) 0.78% 40% 60% 桑彩林 1.9608% 98.0392% 65.5% 黄纯祥 北京泰通恒业投资 中泰创展 亲华科技 张喜春 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通成长创 3% 业投资企业(有限 48.24% 20.59% 0.5% 99.5% 合伙)LP 庞德能 19.716% 四海汇智 中德天翔 中讯建通 深圳市前海四海汇 2% 5.88% 7.65% 智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GP 郭勇 18.754% 5.88% 11.76% 90.5% 丰朴投资控股有限 深圳市四海恒通投 3%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深商兴业 星润泰祥 公司LP 司LP 陈道福 16.51% 0.45% 深圳星润资产管理 9.9310% 2.6810% 19.8610% 19.8610% 有限公司GP 四川省华立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城市投资发 深圳市深商富坤兴 16.51% 深圳市新望投资有 深圳市一德兴业创 50% 展(集团)有限公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限公司LP 业投资有限公司LP 司LP 司GP 9.05% 成都星润瑞泽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四川城通石化有限 公司 16.51% 6.9510% 9.9310% 50% 2.9790% 27.805% 成都富民金耀企业 深圳市汇智成长投 深圳市卓佳汇智创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 其他 10名自然人 管理中心(有限合 资管理有限公司LP 业投资有限公司LP 资有限公司LP 股东LP 伙 12% 隋素梅 6 问题 3:请进一步补充说明 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GmbH 汇款人民币 83,582.57 万元的具体方式及是否已收回上述资金;天翔环境汇款给 Mertus 244.GmbH 及转让 Mertus 244.GmbH100%股权给中德天翔的过程中,是否已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明确发表意见。 一、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GmbH 汇款人民币 83,582.57 万元的具体方式 及是否已收回上述资金 (一)天翔环境以借款的形式向 Mertus 244.GmbH 提供资金,并挂账其他应 收款 为了展示收购信心和实力,并获得独家谈判权,天翔环境联合东证天圣在德 国分别以2.7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0.18万元)的对价收购壳公司Mertus244.GmbH 和 Mertus243.GmbH , 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 分 别 将 各 自 筹 措 的 资 金 共 人 民 币 157,455.35万元(折算为22,020万欧元)汇到Mertus244.GmbH和Mertus243.GmbH 在德国的账户中,其中天翔环境筹集资金 83,582.57万元人民币,东证天圣 73,872.78万元人民币。 由于Mertus244.GmbH和Mertus243.GmbH分别是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的全资 子公司,因此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均是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将资金汇款到 Mertus244.GmbH和Mertus243.GmbH的银行账户。 在会计处理上,天翔环境收购壳公司Mertus244.GmbH的价款2.75万欧元(折 合人民币20.18万元)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天翔环境对Mertus244.GmbH的股东 借款人民币83,582.57万元确认为另外的应收款。 (二)天翔环境已通过向中德天翔转让 Mertus 244.GmbH100%股权的方式 收回借款资金,并冲销另外的应收款、确认利息收入 2016年3月28日,中德天翔与天翔环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中德天翔收购 Mertus 244.GmbH100%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天翔环境对Mertus 244.GmbH的股东借款人民币83,582.57万元视为其投资的一部分,天翔环境以人 民 币 83,582.57 万 元 的 价 格 及 上 述 价 金 12%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资 金 溢 价 将 Mertus 244.GmbH100%股权转让给中德天翔。 7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中德天翔于2016年6月合计向天翔环境支付 了股权转让对价人民币87,493.41万元,其中天翔环境对Mertus 244.GmbH的股东 借款本金83,582.57万元、按照资金实际使用时间及12%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资金 溢价3,910.84万元。 天翔环境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分别冲销了对Mertus 244.GmbH的长期股权投资 和其他应收款,并确认了利息收入。截至2016年6月末,天翔环境对Mertus 244.GmbH的股东借款已全部收回。 (三)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GmbH 提供的借款以及收回借款均以人民币计 价,不存在汇兑差异 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GmbH 提供的股东借款为人民币 83,582.57 万元(折 算欧元为 11,692.62 万欧元)。根据天翔环境与中德天翔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的约定,中德天翔收购 Mertus 244.GmbH 对价中包含的股东借款本金及资金溢价 均是以人民币 83,582.57 万元计算确定的。 因此,在上述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GmbH 提供股东借款的过程中以及收回 借款的过程中,均是以人民币计价并支付的,因此提供借款和收回借款的金额不 存在汇兑差异。 二、天翔环境汇款给 Mertus 244.GmbH 及转让 Mertus 244.GmbH100%股权给 中德天翔的过程中,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天翔环境向全资子公司 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决策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 1、天翔环境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 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2016 年 1 月 14 日,天翔环境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为实现公司向环保产业全方面转型升级 的发展战略,在欧洲寻求对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的并购及投资标的,加快公司外延 式发展的步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即 Mertus 244 Gmbh),作为公司欧洲环保及相关产业并购整合的平台,推动公司做 大做强。 8 2、天翔环境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职权 范围内的审议事项 天翔环境《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 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 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 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 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但不超过 30%的事项;董事会决定公司单笔交易成 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0%的资产收购或出售、资产抵押、委托理财、投资项目;董事会 决定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人 民币 1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在连 续 12 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 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董 事会决定公司章程第 40 条及第 41 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决定上述 对外担保事项的,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上述事项根据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经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的, 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天翔环境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 9 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议事项。 3、天翔环境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会职权 范围内的审议事项 天翔环境《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 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的资产收购或出售、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投资项目;(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关联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四)为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中国证监会和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综上所述,天翔环境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 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议事项。 此外,经核查,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天翔环境对全资子公司 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不属于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有关事 项。因此,天翔环境向其子公司 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事宜根据公司章程 无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事宜无需履行上市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相关的决策程序 1、Mertus 244. GmbH 系天翔环境的全资子公司,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 的对外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7.1.1 条:“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公 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 7.1.2 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章程 或者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 风险防范措施。”第 7.1.3 条:“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 7.1.4 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事宜无需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提供 11 财务资助相关的决策程序 根据《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二条:“本 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 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 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 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公 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三)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由于 Mertus 244. GmbH 系天翔环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事宜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 度》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相应审批程序的规定,天翔环境无需就该 事宜履行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三)天翔环境转让 Mertus 244. GmbH100%股权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 17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德国全 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 2016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持续督导机构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2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2016年6月末,天翔环境对Mertus 244.GmbH的股东借款已全部收回。 2、在上述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GmbH 提供股东借款以及收回借款的过程 中,均是以人民币计价并支付的,因此提供借款和收回借款的金额不存在汇兑差 异。 3、天翔环境就向 Mertus 244. GmbH 汇款人民币 83,582.57 万元及将 Mertus 244. GmbH 100%股权转让给中德天翔相关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二)律师核查意见 1、截至2016年6月末,天翔环境对Mertus 244. GmbH的股东借款已全部收回。 2、在上述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GmbH 提供股东借款以及收回借款的过程 中,均是以人民币计价并支付的,因此提供借款和收回借款的金额不存在汇兑差 异。 3、本所认为,天翔环境就向 Mertus 244. GmbH 汇款人民币 83,582.57 万元 及将 Mertus 244. GmbH 100%股权转让给中德天翔相关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 问题 4、请进一步补充说明:1)天翔环境在德国收购壳公司 Mertus 244.GmbH 并向其借款人民币 83,582.57 万元,上述安排是否与本次交易构成一揽子方案; (2)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明确发表意见。 回复: 一、天翔环境在德国收购壳公司 Mertus 244.GmbH 并向其借款人民币 83,582.57 万元,上述安排是否与本次交易构成一揽子方案 天翔环境于 2016 年 2 月 6 日披露《关于公司与东证天圣德国全资子公司共 同签署并实施收购德国 Bilfinger Water Technologies GmbH100%股权的公告》,公 告第五部分“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后的工作安排”中对披露交易方案如下: “本次交易主要由三步构成,各步时间安排如下: 13 第一步,东证天圣在德国收购设立 SPV(即 Mertus 243.GmbH)用于收购 BWT 公司 100%股权 2016 年 2 月 6 日,天翔环境、SPV 公司与 Bilfinger SE 三 方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并确认天翔环境为最终的购买方。BWT 公司(AS 公司前身)100%股权过户至 SPV 的时间为不早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 第二步,拟募集设立 B 基金(暂定名,即后来的中德天翔),由 B 基金收购 东证天圣持有的 SPV 公司股权以及天翔环境在德国全资 SPV 公司股权(即 Mertus 244.GmbH),最终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最终完成对目标公司收购 B 基金。 第三步,由天翔环境向 B 基金的持有人发行股份购买 B 基金持有的 SPV(即 Mertus 243.GmbH)股权,最终实现天翔环境收购 BWT 公司,同时募集配套资 金。” 综上所述,天翔环境在德国收购壳公司 Mertus 244.GmbH 并提供股东借款 83,582.57 万元是整个一揽子交易方案中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一)天翔环境在境外设立子公司(Mertus 244.GmbH) 2016 年 1 月 14 日,天翔环境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为实现公司向环保产业全面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 的发展的策略,在欧洲寻求对公司具备拥有重大意义的并购及投资标的,加快公司外延 式发展的步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即 Mertus 244.GmbH),作为公司欧洲环保及相关产业并购整合的平台,推动公司做 大做强。 (二)公司为本次并购融资相关的议案 2016 年 1 月 14 日,天翔环境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2016 年综合敞口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 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1、为满足公司环保战略发展和环保相关业务及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2016 年度公司拟向银行、非银行等机构申请 20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授信种类包括 14 各类借款、承兑汇票敞口、信用证、保函、融资租赁等,各类授信额度及期限以 银行、非银行机构授信批复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 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融资业务办理手续的及时性,拟授权董事长或由其书 面授权他人代表公司审核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授 信、借款、担保、抵押等与授信及使用授信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 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2、为支持公司环保战略发展,实施重大资产收购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拟 向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先生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借款利率以邓亲华先 生融资的成本作为参考,利率 8.5%/年,借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自实际放款之 日起算),借款次数及相关事项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及资金实际需 求情况决定。 上述议案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于 2016 年 2 月 1 日经上市公 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 GmbH 借款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由于 Mertus 244. GmbH 系天翔环境的全资子公司,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事宜无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上述事宜不存在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问题 3 /二、在上述天翔环境汇款给 Mertus 244.GmbH 及转让 Mertus 244.GmbH100%股权给中德天翔的过程中,天翔环境是否已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天翔环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SPA)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 年 02 月 06 日,天翔环境、Mertus243.GmbH、Bilfinger SE 正式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收购 AS 公司 100%股权。该协议于 2016 年 2 月 6 日经天翔环境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16 年 2 月 23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天翔环境向中德天翔转让 Mertus243.GmbH100%股权及对中德天翔全 15 体股东承担收购责任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 17 次会议分别审议《公司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德国全资子公 司 100%股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收购 责任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拟将在德全资子公司 Mertus 244.GmbH 的 100%股权转让给中德天 翔,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83,582.57 万元加相应资金占用费; 2、关于公司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收购责任 根据公司(甲方)与中泰创展、中讯建通、星润泰祥、深商兴业、四海汇智 (统称“乙方”)以及邓亲华和邓翔(丙方)签订的《收购责任承担协议书》约定, 就发行股份购买中德天翔全部股权事宜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核准或收到中国 证监会不予核准通知的,天翔环境应以现金收购乙方分别持有的中德天翔全部股 权。 公司承担最终收购责任义务,实质是承担对本次海外并购标的的最终购买义 务。根据《收购责任承担协议书》,如本次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中德天翔全部股权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证监会核准,或收到不予核准的通知的,公司将以现金收 购方式承担按其出资额及 12%的年化收益率的收购责任,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一致行动人邓亲华及邓翔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议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公司 2016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公司相关公告,天翔环境已就上述事宜依法履行了相应的信息公开披露程 序。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天翔环境在德国收购壳公司 Mertus 244.GmbH 并提供股东借款 83,582.57 16 万元是为收购 AS 公司的需要而进行的安排,是整个一揽子交易方案中的必不可 少的环节。 2、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 决策审批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二)律师核查意见 1、天翔环境在德国收购壳公司 Mertus 244.GmbH 并提供股东借款 83,582.57 万元是为收购 AS 公司的需要而进行的安排,是整个一揽子交易方案中的必不可 少的环节。 2、本所认为,天翔环境已就向 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人民币 83,582.57 万元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相关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题 5:根据天翔环境、Mertus 243.GmbH 与 Bilfinger SE 签署的《股权转 让协议》的约定,天翔环境承担最终收购 AS 公司 100%股权的义务。在上市公司 交割前,天翔环境承担了最终收购义务,并相应承担了本次交易的风险;但是, Mertus 243.GmbH 完成 AS 公司股权交割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出资设立的亲 华科技参股的中德天翔却成为 AS 公司 100%股权的间接持有者,该等安排是否存 在上市公司替大股东承担交易风险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明确发表意 见。 回复: 一、天翔环境在本次收购交易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以及在本次交易中承担的 收购义务和责任 (一)根据天翔环境 、Mertus 243. GmbH、Bilfinger SE签署的《股权转让协 议》,天翔环境在交易中作为最终收购方、承担最终收购义务 天翔环境作为最终收购方目的是为实现其国际化、向环保领域转型的战略需 要,天翔环境为满足交易对手Bilfinger SE的资信要求,引入了东证天圣作为合作 方,协助提供资信证明。应东证天圣要求而介入交易,保障合作方的资金安全, 并为其未来顺利退出提供保障,天翔环境最终承担本次交易的收购义务保护。 17 (二)天翔环境向中德天翔全体股东承担收购责任 2016年3月1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收购责任的议案》。天翔环境公司作 为 BWT 公司(AS公司前身)的最终购买方,就发行股份购买中德天翔全部股权 事宜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核准或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通知的,天翔环境应 以现金收购乙方分别持有的中德天翔全部股权。现金收购价格以中德天翔的股东 按其出资额及 12%的年化收益率计算,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邓亲华 及邓翔承担连带责任。该事项经公司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及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由于AS公司股权交割时间紧迫,中德天翔相关收购AS公司股权的资金尚在 募集筹措阶段,募集资金进度迟缓。公司决定向中德天翔股东承担收购责任,目 的在于消除潜在投资者的疑虑,增强其对交易前景的信心,尽快完成中德天翔的 资金募集。 二、控股股东邓亲华及亲华科技在本次交易中的作用 (一)牵头设立中德天翔募集资金,在中德天翔未能足额筹集时补充出资 2016年3月11日,亲华科技与四海汇智发起设立中德天翔,亲华科技持有中 德天翔99.875%股权,四海汇智持有0.125%股权。在中德天翔设立后,后续投资 者陆续达成正式认购协议,按照其各自出资比例从亲华科技平价受让相应的股权 份额,剩余的份额由亲华科技持有。截止到2016年7月8日,中德天翔实收资本为 17亿元。其中,向其他投资者共募集资金13.5亿元,剩余3.5亿元份额全部由亲华 科技出资,亲华科技最终持有中德天翔20.59%的股份。 (二)为上市公司向中德天翔其他投资者承担收购责任提供连带担保 上市公司与中德天翔投资者签订《承担收购责任协议》,约定如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未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核,公司将以现金的方式向中德天翔的股东按其 出资额及 12%的年化收益率承担收购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邓亲华 及邓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天翔环境收购AS公司的过程中面临诸多不利因素和限制,鉴于 18 AS公司对于天翔环境实现环保业务转型升级的重大战略意义,天翔环境迫切需 要达成收购交易。天翔环境在交易中承担最终收购义务是为尽快完成交易,增强 投资者信心的交易安排,是天翔环境最大限度的调动各种资源在自身财务状况有 限的情况下完成收购的必要安排。公司控股股东邓亲华及亲华科技在交易过程中 扮演过渡性的角色,起到为上市公司增信的功能,交易过程中不存在利益输送和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补充披露情况 以上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二、本次交易背景、交易安排 及合理性/(四)天翔环境在本次收购交易过程中承担的收购义务和责任和(五) 控股股东邓亲华及亲华科技在本次交易中的作用”中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天翔环境收购AS公司的过程中面临诸多不利因素和限制,鉴于AS公司对于 天翔环境实现环保业务转型升级的重大战略意义,天翔环境迫切需要达成收购交 易。天翔环境在交易中承担最终收购义务是为尽快完成交易,增强投资者信心的 交易安排,是天翔环境最大限度的调动各种资源在自身财务状况有限的情况下完 成收购的必要安排。公司控股股东邓亲华及亲华科技在交易过程中扮演过渡性的 角色,起到为上市公司增信的功能,交易过程中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认为,天翔环境收购AS的过程中面临诸多不利因素和限制,鉴于AS对 于天翔环境实现环保业务转型升级的重大战略意义,天翔环境迫切需要达成收购 交易。天翔环境在交易中承担最终收购义务是为尽快完成交易,增强投资者信心 的交易安排,是天翔环境最大限度的调动各种资源在自身财务状况有限的情况下 完成收购的必要安排。公司控股股东邓亲华及亲华科技在交易过程中扮演过渡性 的角色,起到为上市公司增信的功能,交易过程中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 19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问题 6: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兜底协议,请进一步补充 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大股东是否回避表决?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天翔环境签署的《收购责任承担协议》主要内容 为保障中德天翔除亲华科技以外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尽快完成中德天翔的资 金筹集工作,2016 年 5 月份中德天翔投资者达成初步投资意向后,天翔环境与 中德天翔除亲华科技以外的股东签署了《收购责任承担协议》。 根据公司(甲方)与中泰创展、中讯建通、星润泰祥、深商兴业、四海汇智 (统称“乙方”)以及邓亲华和邓翔(丙方)签订的《收购责任承担协议书》约 定,就发行股份购买中德天翔全部股权事宜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核准或收到中 国证监会不予核准通知的,天翔环境应以现金收购乙方分别持有的中德天翔全部 股权。公司将以现金收购方式承担按其出资额及 12%的年化收益率的收购责任,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邓亲华及邓翔承担连带责任。 二、《天翔环境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收购责任的议案》审 议情况《收购责任承担协议》签署的相关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收购责任的议案》。 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2 票回避(关联董事邓亲华、 邓翔回避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出具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公司 向中德天翔转让德国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发 表了独立意见并予以事前认可。 20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承担最终收购责任义务,实质是承担对本次海外并购标 的的最终购买义务,承担按其出资额及不超过 12%的年化收益率的收购责任,交 易价格拟以中德天翔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加上合理的资金成本为依据确定,对价公 允,本次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 展造成不良影响。 持续督导机构东北证券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出具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收购义务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对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表示无异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 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收购责任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承担最终收购责任义务,实质是承担对本次海外并购标的 的最终购买义务,承担按其出资额及不超过 12%的年化收益率的收购责任,交易 价格拟以中德天翔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加上合理的资金成本为依据确定,对价公 允,本次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 造成不良影响。 3、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3 月 28 日天翔环境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收购责任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64,5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7,123,03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1 99.9565%;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43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由于亲华科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及其一致行动人邓翔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天翔环境与中德天翔股东签署收购责任承担协议,是为尽快推进 中德天翔的资金募集公司,以便顺利完成并购交易。上述议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 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 2016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持续督导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核查意见,该事项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邓亲华和邓翔在相关事项表决过程中 依法回避,议案审议程序合法。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天翔环境在本次交易中就与交易对方签署兜底协议《收购责任承担协议》相 关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邓亲华、 邓翔在相关事项的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 (二)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认为,天翔环境在本次交易中就与交易对方签署兜底协议《收购责任承 担协议》相关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 效,邓亲华、邓翔在相关事项的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 问题 7:申请材料显示,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分别筹集资金人民币 83,582.57 万元和人民币 73,872.78 万元人民币,换汇后分别汇给 Mertus 244.GmbH 和 Mertus 243.GmbH 的德国账户。请进一步补充说明:(1)上述资金出境过程中, 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如何履行的外汇资金出境审批程序;(2)外汇资金出境后在 境内以人民币回款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回复: 22 一、 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向四川省商务厅提交境外并购审批 天翔环境 2016 年 1 月 18 日向四川省商务厅提交《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境 外收购的申请》。 四川省商务厅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核发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证书编号:N26)。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载明的投资主体为天翔环 境和东证天圣,投资路径(仅限境外第一层级企业)为 Mertus 244. GmbH 和 Mertus 243. GmbH。 2016 年 1 月 22 日,四川省商务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发出《四川 省商务厅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东证天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并购德国贝尔芬格水处理有限公司项目情况的函》,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 省分局办理相关外汇事宜,经天翔环境和相关各方努力,2016 年 1 月 22 天翔环 境和东证天圣顺利完成四川省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登记手续,将全部收购款项于 当天顺利汇出境外。 二、 中德天翔设立后,向四川省商务厅申请对外投资事项变更,将《企业 境外投资证书》中投资主体由原来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变更为中德天翔 2016 年 2 月初,并购双方已经对于交易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天翔环境预 计短时间内无法实现将 AS 公司置入上市公司,遂决定对原有交易方案进行调整, 决定先行设立中德天翔,承接 Mertus 243. GmbH 和 Mertus 244. GmbH 股权,未 来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间接收购 AS 公司,以缓解天翔环境面临的资金压 力。 2016 年 3 月中德天翔设立后,即向四川省商务厅申请对外投资事项变更, 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投资主体由原来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变更为中德天翔。 四川省商务厅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向中德天翔颁发了变更后的《企业境外投资证 书》(证书编号:N84)。 2016 年 3 月份中德天翔设立以后,天翔环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提交《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并购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申请将 境外投资主体变更为中德天翔,并将交易方案调整事项及原因作了详细汇报。随 后,天翔环境通过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原外汇登记经办银行)对外汇登记事项 做相应变更,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对天翔环境外汇登记变更事项未提出异 23 议。 综上所述,天翔环境在境外收购过程中,境外投资主体从天翔环境和东证天 圣变更为中德天翔,是根据并购交易进程和企业实际情况而进行的方案调整,其 目的在于顺利完成 AS 公司收购。天翔环境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规避国家外汇管 理法规的意图,也未改变出境外汇资金的用途。而且,天翔环境境外并购方案的 变更情况事先向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了申报,并就变更后方案取得了相 应审批文件,相应办理了变更登记。 三、外汇资金出境后在境内以人民币回款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如上所述,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在资金汇出后将境外投资主体 Mertus 244 Gmbh 和 Mertus 243 Gmbh 股权在境内转让给中德天翔系正常的交易安排,不存 在故意规避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形,且该事项经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 审查后办理相应变更登记。天翔环境及东证天圣通过将 mertus 244. GmbH 和 mertus 243. GmbH 股权转让至中德天翔的方式以人民币回款符合外汇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在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的资金出境过程中,由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共同向四 川省商务厅及外管局进行了申请或备案登记。天翔环境在境外收购过程中,境外 投资主体从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变更为中德天翔,是根据并购交易进程和企业实 际情况而进行的方案调整,其目的在于顺利完成 AS 公司收购。天翔环境的行为 主观上不存在规避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意图,也未改变出境外汇资金的用途,且 该事项经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后办理相应变更登记。天翔环境及东 证天圣通过将 mertus 244. GmbH 和 mertus 243. GmbH 股权转让至中德天翔的方 式以人民币回款符合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认为,天翔环境在境外收购过程中,境外投资主体从天翔环境和东证天 24 圣变更为中德天翔,是根据并购交易进程和企业实际情况而进行的方案调整,其 目的在于顺利完成对 AS 收购。天翔环境不存在故意规避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情 形,也未改变出境外汇资金的用途。而且,天翔环境境外并购方案的变更情况已 依法向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了申报,并就变更后的方案取得了相应审批 文件,相应办理了变更登记。天翔环境及东证天圣通过将 mertus 244. GmbH 和 mertus 243. GmbH 股权转让至中德天翔的方式以人民币回款符合外汇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题 8:本次交易过程中,由东证天圣在德国收购壳公司 Mertus 243.GmbH, 并借款人民币 738,727,818 元给 Mertus 243.GmbH,Mertus 243.GmbH 收购 AS 公司 100%股权。东证天圣上述安排对东北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有无 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东证天圣情况简介 1、成都东证天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东证天圣”)是东北证 券全资子公司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天翔环境设立的环保并购基金。该并 购基金专门投资于国内外环保行业优质企业、相关高端装备制造企业,重点包括 境内及境外的优质环保企业、拟境内或境外上市企业、优质新三板企业,或全体 合伙人有投资意向的其他企业。东证天圣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成都东证天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成都高新区科园三路 4 号 1 栋 1 层 1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宋大龙) 成立时间: 2015 年 3 月 9 日 合伙期限:2015 年 3 月 9 日至 2018 年 3 月 8 日 经营范围: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 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25 开展经营活动)。 东证融成认缴人民币 70,135 万元,担任基金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天翔环境认缴人民币 4,865 万作为有限合伙人, 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东北证券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设立的专业 从事并购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115 室,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宋大龙。东证融成经 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 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 二、东证天圣在本次并购交易中作用 (一)增强 AS 公司原股东 Bilfinger SE 对收购方(天翔环境)履约能力的 信心 为了展示收购信心和实力,并获得独家谈判权,天翔环境联合东证天圣在德 国 分 别 以 2.75 万 欧 元 ( 折 合 人 民 币 20.18 万 元 ) 的 对 价 收 购 壳 公 司 Mertus244.GmbH 和 Mertus243.GmbH。 2016 年 1 月 22 日,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分别将各自筹措的资金共人民币 157,455.35 万 元 ( 折 算 为 22,020 万 欧 元 ) 汇 到 Mertus244.GmbH 和 Mertus243.GmbH 在德国的账户中,其中天翔环境筹集资金 83,582.57 万元人民 币,东证天圣 73,872.78 万元人民币。 (二)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Mertus 243.GmbH 与 Bilfinger SE 进行 AS 公 司 100%股权交割时,东证天圣已转让 Mertus 243.GmbH 股权 2016 年 3 月 28 日,中德天翔与东证天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中德天翔 收购 Mertus 243.GmbH 的 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 AS 公司 100%股权。2016 年 3 月 30 日,中德天翔向东证天圣支付了 75,712.78 万元作为收购 Mertus 243. GmbH100%股权和东证天圣前期出资及资金成本。东证天圣收回过桥资金后实现 退出。 26 2016 年 3 月 31 日,Mertus 243.GmbH 与 Bilfinger SE 完成 AS 公司 100%股 权的交割。 综上所述,东证天圣在德国收购壳公司 Mertus243.GmbH,并向其提供股东 借款人民币 73,872.78 万元,主要是为增加 Bilfinger SE 对收购方天翔环境的信 心,帮助天翔环境获取独家谈判权而采取的措施。在 Mertus 243.GmbH 与 Bilfinger SE 进行 AS 公司 100%股权的交割前,东证天圣已通过向中德天翔转 让 Mertus 243.GmbH 股权的方式收回过桥资金。因此,东证天圣并未参与 AS 公 司 100%股权的交割,未直接或间接持有 AS 公司 100%股权。 三、东北证券为天翔环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提供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合规性 分析 (一)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证券公 司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 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 财务顾问: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 过 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 达到或者超过 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最近 2 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做担保, 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4、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 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 性的其他情形。 (二)东北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分析 27 1、经核查,东北证券与天翔环境之间关系不存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 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 截至 2017 年 4 月,东北证券持有天翔环境 4,381,468 股,持股票比例 1.01%, 该项持股为东北证券全资子公司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天翔环境首发投 资而持有的股份。经核查,东北证券担任天翔环境财务顾问期间不存在持有上市 公司股权比例超过 5%的情形,也不存在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2、经核查,天翔环境未持有东北证券的股份,也不存在选派代表担任东北 证券董事的情形; 3、东北证券与天翔环境最近 2 年内不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 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企业来提供融资服务; 在本次交易中,东证天圣在德国收购壳公司 Mertus243.GmbH,并向其提供 股东借款人民币 73,872.78 万元,主要是为增加 Bilfinger SE 对收购方天翔环 境的信心,帮助天翔环境获取独家谈判权而采取的措施。在 Mertus 243.GmbH 与 Bilfinger SE 进行 AS 公司 100%股权的交割前,东证天圣已通过向中德天翔转 让 Mertus 243.GmbH 股权的方式收回过桥资金。 东北证券不存在直接为天翔环境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形。东证融成公司作为东 北证券独立开展并购重组业务的子公司,和东北证券从事并购重组业务的投行部 门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要求,有效执行信息隔离制度,能有效防范潜在利 益冲突,东证天圣在交易中行为不影响东北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 4、东北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 属不存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东北证券也不存在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中为中德天翔六位股东 (中泰创展、亲华科技、星润泰祥、中讯建通、深商兴业、四海汇智)提供财务 顾问服务,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8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东北证券不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4 号)上述规定中关于不得担任上市企业独立财务顾问的情 形;本次交易过程中,由东证天圣在德国收购壳公司 Mertus 243. GmbH,并借款 人民币 738,727,818 元给 Mertus 243. GmbH,Mertus 243. GmbH 收购 AS100%股 权的情形不影响东北证券就本次交易担任天翔环境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 (二)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认为,东北证券不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4 号)上述规定中关于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 顾问的情形;本次交易过程中,由东证天圣在德国收购壳公司 Mertus 243. GmbH, 并借款人民币 738,727,818 元给 Mertus 243. GmbH,Mertus 243. GmbH 收购 AS100%股权的情形不影响东北证券就本次交易担任天翔环境独立财务顾问的 独立性。 问题 9:请进一步补充说明以下情况:(1)请结合 AS 公司生产、销售和采 购等方面,进一步分析说明 AS 公司是不是属于独立运营的业务板块; 2)Bilfinger SE 出售 AS 公司股权的过程中,Bilfinger SE 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3)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Bilfinger SE 是否已将集团内与水处理相关的业务全部进 行出售。 回复: 一、请结合 AS 公司生产、销售和采购等方面,进一步分析说明 AS 公司是 否属于独立运营的业务板块; (一)AS 企业具有其生产经营所需的经营场地,不存在使用 Bilfinger SE 的生产制造基地或办公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AS 公司在全球 11 个国家的 18 个地区拥有生产制造基地及多个办公场所。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AS 及其所属公司在全球拥有 6 处土地或土地使用 权和 8 处房产,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共 37 份。上述生产制造基地和办公场 所 AS 公司均通过自有或向其他第三方租赁的方式获得,因此 AS 公司不存在使 29 用 Bilfinger SE 的生产制造基地或办公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二)AS 公司独立拥有与其经营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日,AS 及其所属公司共拥有 136 项商标权利,其中包 括了:Geiger、Passavant、Airvac、Roediger Vacuum、Diemme、Johnson Screens 等水处理领域的世界知名品牌;AS 及其所属企业具有专利 73 项。根据境外律师 的尽职调查及法律意见,上述商标或专利的权利人均为 AS 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因此,AS 公司独立拥有与其经营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存在被 Bilfinger SE 占用的情形。 (三)AS 公司采购业务独立于 Bilfinger SE AS 公司多数业务板块采用定制化生产的模式,因此其采购的多数品种是以 项目为导向的采购,交货时间要求较短。AS 公司原材料采购的种类非常之多,包括 不锈钢制品(板材、棒、管、水射流切割零件、激光切割零件)、线材、PVC 管、 滤板、齿轮发动机等。 由于 AS 公司采购多数是以项目为导向的采购,通常为每个生产基地签署销 售合同后,开始采购所需的材料,其采购的主要实施主体为 AS 公司及其各子公 司。AS 公司每个工厂均有采购专员,负责采购具体产品与服务。AS 公司大型工 厂配置有全职人员负责采购物流,小型工厂由采购部负责采购物流。AS 公司及 其子公司合计共有约 100 名采购人员。 AS 公司集中采购的品种和金额较少,AS 公司总部仅负责少量的具有全球战 略意义的物品采购,如部分线材。AS 公司采购负责人负责设置采购组织、设立 目标、优化供应商管理、加强采购协同效应、总结采购经验、分享知识、确保采 购过程的合规性。AS 公司的全球采购采用标准化的订单审批系统和标准化的条 款,采用全球标准化的购买-支付过程。 综上,AS 公司成立了独立的采购体系,其采购业务独立于 Bilfinger SE。 (四)AS 公司生产独立于 Bilfinger SE AS 公司分别在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等 11 个国家的 18 个地区建立了 30 生产基地。AS 公司产品生产一般安排在接近市场需求地的生产基地生产,以确 保交货时间和降低运输成本,如一般工业设备(GI)、水井设备(WW)等;系 统解决方案由于生产较为复杂,一般是通过集中化、专业化生产,如工业过滤设备 (IF)设计、组装均在意大利完成。 AS 公司 18 个生产基地分别负责七大业务板块中的部分业务板块的生产活 动,不存在与 Bilfinger SE 别的业务混同生产或共用生产基地的情形。综上,AS 公司生产独立于 Bilfinger SE。 (五)AS 公司销售独立于 Bilfinger SE AS 公司的销售体系主要由自身的销售资源与覆盖广泛的代理销售商组成, 其销售模式采用“直销与代销”相结合的方式。AS 公司市场销售均由 AS 公司独 立负责,本次收购前后 AS 公司共有约 280 名全职销售人员,在全世界内建立 约 27 个销售办事处,约 270 个销售代理商。鉴于 AS 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具有交 叉的业务结构,其销售组织是通过全球业务板块实现的。AS 公司各子公司均有 销售运营部并配备销售人员,以服务于全球业务部门的销售。 综上, AS 公司建了独立的销售体系,其销售业务独立于 Bilfinger SE。 (六)财务的独立性 1、财务系统(软件)的独立性 在原股东 Bilfinger SE 集团内,AS 公司系独立经营的水处理环保板块,设置 了独立的财务核算部门和财务专员。在收购 Johnson Screens 品牌相关的全球业 务后,AS 公司下属子公司增至 15 家,业务遍及全球 11 个国家的 18 个地区。在 Bilfinger SE 集团的统一安排下,AS 公司在 2014 年开始建立 SAP 系统。2015 年 SAP 系统上线后,Bilfinger SE 集团的 IT 部门统一对全球各子公司的 SAP 系统 做监督管理,SAP 系统的日常运营维护则由子公司各自负责。在 Mertus 243. GmbH 取得 AS 公司 100%股权后,AS 公司独立负责 SAP 系统的模板维护、人 员权限设置以及日常数据的更新管理。 2、银行账户的独立性 31 在 Mertus 243. GmbH 取得 AS 公司 100%股权前,AS 公司独立开具了银行 账户,但 Bilfinger SE 为统筹资金安排,要求 AS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参与 Bilfinger SE 集团内的《资金池贷款协议》。该协议系 Bilfinger SE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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